李某的丈夫是一名军人,丈夫经常出差不在家,久而久之,李某也就越来越孤寂了,隔壁邻居刘某经常来李某家串门,还经常陪李某聊天,刘某知道李某的丈夫经常不在家,因为当军人事务繁忙也是正常的。就这样,日子一天天过去。

后来 ,刘某直接和李某同居了。李某和刘某的感情越来越深,这天,刘某和李某便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有人发现了,便告诉李某和刘某说,这种行为是犯罪的,他们不以为意。那么,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的丈夫是军人,刘某是知道的,刘某在这种情况下和李某同居并且和李某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除了这种情况还有哪些情况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仍然认定为犯罪呢?接下来我们再一起来看看。

1.和已婚军人或军人配偶同居的。这种情况,可以说是不用以夫妻名义生活来进行限制,只要存在第三者与已婚军人或军人配偶同居的情况,就算是违法犯罪了,以破坏军婚罪定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和精神病患者发生关系的。这种情况也就是说,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那么,无论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3.和不满14岁的女性同居的。我们经常会听别人说:你已经是个大姑娘了。大姑娘的意思就是你已经成年了,已经满了十八岁了。
而没满十八周岁的都是未成年,那么,和不满14岁的女性同居,这不仅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也是法律所不能容的,这是一种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不满14岁的女性同居发生关系,不管该女性是否出于自愿,以强奸罪论处,追究刑事责任。当然,讲话不能太绝对化,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也要例外情况。
4.以夫妻名义与已婚者同居的。这一点一讲出来,很多人瞬间就脸红了,因为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重婚罪。可见,这个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非常常见。
在生活中,更为普遍的是有很多出轨第三者的,给第三者租用或购买房屋,与其以夫妻名义相处甚至生育子女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