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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每个朝代的统治者为了更好的统一中央政权,都会制定相应的制度来建立国家政权。元朝是蒙古人建立的政权,当时民族众多、文化政治皆不相同。
为了更好地管理各民族,元朝便制定了“四等人制”制度来治理。“四等人制度”的存在优化了蒙古族的利益,压制了其他民族的权益。
此制度不论在政治、军事还是文化上都成为了蒙古人的保护伞,导致社会资源分配严重不公平。让我们探索元朝历史,详细了解一下“四等人制度”。
一、草原统治,与众不同
元朝的统治者是蒙古人,是北方草原游牧民族。蒙古人擅长骑射技术,战斗力十足,所以才能以少胜多,打败重文轻武的宋朝。
草原文明和中原本就不同,蒙古统治者想要以58万的蒙古人,统治5800万人口实在是难度巨大。
元朝在统一天下前消灭了西夏、消灭了金朝,导致区域间出现了较大的民族文化差异。随着南宋被灭亡,这种区域差异更大。
蒙古人作为统治者,需要领导的民族众多,不管是内部统治还是外部统一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因此元朝采取了民族分化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元朝逐渐形成了“四等人制度”。“四等人制度”是屠寄在《蒙兀儿史记》提到的,是分析元朝历史提出的。
书中明确提到了“四等人制度”的分化。他们将统治人口划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类人。
蒙古人便是蒙古族各部落的人;色目人指的是原西夏和维吾尔族的人;汉人指原来由金统治的汉族,以及契丹、女真族等;南人则是原由南宋统治的汉族和其他民族。
正是由于政治、文化、社会因素的不同才导致了四等人制度的产生。这种明显带有种族歧视的制度成为了元朝统治时期最主要的法律制度。
第一政治因素:蒙古人的文明比较低下,文化水平低,素质也不高,人口还比较少。朝廷选拔人才要是通过正常的科举制,蒙古人肯定不占优势。
那么选拔上来的官员,蒙古人占少数,朝堂上将会成为其他民族的天下,会严重威胁蒙古统治者的地位。
为了防止这样的行为,在科举方面给了蒙古人一些特权,抬高了蒙古人地位。
其他民族的人相应加强难度,阻碍他们的官途,控制人数,这样才能保证蒙古统治者的绝对权利。
第二文化因素:元朝作为少有的由少数民族统治的国家,除了在政治上保证自己的权利外,文化同样是不可或缺的因素。
中原和草原、北方和南方的文化本就存在很大的差异,蒙古族作为元朝的统治者,文化差异和其他民族是很大的,自然会有很多人不服从。
元朝推行的各项制度自然会受到其他民族的不满,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肯定会将不服从的人看做异类。
最早被征服的色目人为元朝统治付出了不少心血,给他们的政策自然要不同于其他民族。谁对蒙古统治者的贡献越多,谁得到的政策就越好。
第三社会因素:元朝作为少数民族建立的统治,实行四等人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了“辽朝”当时的制度。
当时辽对于汉人和契丹人就是分开管理、分开统治的。元朝借鉴社会历史,将制度更加具体化,更大程度上维护了蒙古人的统治。
元朝实行四等人制就是为了在政治文化上对蒙古人更加便利,通过压制其他民族的发展来巩固蒙古人的政权。
二、区别对待,政策差异性明显
元朝统治天下时,色目人是首先被其征服的民族,在文化政治上两者都逐渐走向统一融合。而后来被征服的汉人和南人则被蒙古统治者忌惮。
他们认为汉人和南人不好管理,心中对其充满了不尊敬,所以在很多制度上都有意压制他们。其中包括科举制、军事、刑罚上都有不同。
科举制度上对四种人的不公平对待:元朝统治天下后,选拔人才的科举制得以恢复,仁宗延佑元年制定了新的科举制度。
科举制在名额上分配规定:四等人乡试、会试所录取的人数应该一样。
但汉人、南人的人口比蒙古人、色目人多十倍不止,按照相同的比例划分严重影响了汉人和南人进入官场的概率。
不仅在选拔人才的数量上有所区别,连考试科目都不一样。本来三场科目的科举考试,蒙古人和色目人却只需要考两场。
蒙古人通过对科举考试的规定,严格防止汉人和南人在朝廷占据更多的官职。蒙古人为了保证朝廷实权掌握在自己人手中,直接规定了“不以汉人为相”。
汉人是没有资格担任丞相的,哪怕能力突出也不被中央认可,连地方的一把手都不会由汉人担任。
中央通过官职压制直接扼杀了汉人和南人掌权的可能,汉人的统治经验、文化水平均比蒙古人高,他们为了防止大权旁落,只能在官职上下手。
不管是中央还是各行省的高官都规定不准汉人担任。汉人和南人的权利不仅受限于政治,军事上同样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元朝统一后,派兵驻守全国军事要地,严格监视汉人。
汉人、南人不准持有兵器、弓箭,连做农活时用的铁叉都被禁止,耍杂技的刀舞棍棒都被限制,而蒙古人和色目人并未受到限制。
元朝统治者对汉人、南人做出军事上的限制,就是怕他们造反,卷土重来。用这样小格局的心思来治理国家,严重造成了军事资源分配不平衡。
至元二十二年(1285),中央命令将汉人和南人手中的弓箭和兵器进行回收,放入国库中,不准汉人和南人拥有。
更可恶的是他们甚至禁止汉人和南人养鹰和狗来进行打猎,若有违反者,没收全部资产。这对以打猎为生的百姓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
军事政治文化上有区分,连刑法都有所不同,蒙古人有绝对的特权。“凡杀人者虽偿命讫,仍征烧埋银五十两。若经赦原罪者,倍之。”
这是至元二年忽必烈颁布的法令。
《元典章》中明确规定,蒙古人杀死汉人南人只需要杖责五十,付赔偿金即可;而汉人南人杀死蒙古人,必须偿命且赔付银两。
刑法上蒙古人和汉人之间就存在明显的区别,这都是蒙古人为了压制汉人而做出的明文规定。杀人偿命只存在于汉人和南人之间。
《元典章》中还表示,蒙古人和汉人同时犯了盗窃罪,汉人将面对刺字刑罚,而蒙古人不必受此屈辱。
元朝的法律为蒙古人和色目人制定了很多特殊的条例,汉人和南人则成为被打击的对象。
不过元朝时期并未对人口进行非常明确的划分,所以有些人并不能确定他是什么人种。
而这些特殊的条例并不是所有蒙古人都能享受,也不过只存在于贵族之间的特权罢了。
这种制度的存在维护了元朝统治者的利益,却让百姓们深受其害。元朝统治者对这种制度的放纵,就是令国家走向灭亡的元凶。
三、促进民族融合又激化了社会矛盾
“四等人制度”是元朝统治者提出的不公平的社会民族等级制度。虽然不利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但是对元朝统一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蒙古人建立政权,统一全国是不容易的事情。社会动荡,刚刚结束战乱,民族众多,统治区域扩大,这一切都是阻碍国家统一的因素。
元朝统治者想要从混乱复杂的社会走向稳定的大一统社会,必须要建立起自己的政权,稳固好社会发展。
稳定局势的前期需要通过更多蒙古人及蒙古贵族的支持达到社会平衡,所以“四等人制度”在前期巩固政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元朝前期民族差异性大,所实行的制度是有利于国家统治发展的,但是元朝后期国家趋于稳定,各民族之间逐渐融合,“四等人制度”便不再适合元朝国情了。
元朝后期蒙古统治者依旧对汉人和南人不放心,利用色目人进行镇压和管制,导致民族压迫和分化严重。
汉人和南人对这一政策引起反感,严重影响了元朝的和平统一。社会动荡,百姓哀怨四起,导致各民族起义发生,加快了元朝的灭亡。
“四等人制度”虽然存在很多弊端,但是元朝统治者并未阻碍民族之间的通婚。《元典章》中有相关记载:尊重各族的婚俗,各族的人自相婚姻,各从本俗法。
所以各民族之间往来密切,文化交融,相互吸收借鉴,对中华民族的融合统一起到了积极影响。
结语
“四等人制度”是后世人分析元朝历史所提出的笼统概念,元朝并未对民族人口进行明确的划分。
但是元朝提出的各个条款法律都是优先于蒙古人的,对汉族人口进行了打压。正是这种不平等的条约,才导致汉族人奋起抵抗,造成了元朝的灭亡。
元朝历史是复杂的,多元的,独特的,不得不说元朝统治者的心理存在着“小格局”的一面。通过打压别人来实现自己的统一是很愚蠢的做法。
这种制度展现了不平等的政治制度,却带来了民族文化融合,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元朝历史值得我们去挖掘深思。
参考文献:
《元典章》
《蒙兀儿史记》
《元代社会等级制度》
《略论元朝法律文化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