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法律至上与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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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的精神》:法律至上与三权分立

    【名家评论】

    孟德斯鸠的基本教导,构成了一切地方的自由主义信条的核心——(英)以赛亚·伯林


    ▲启蒙运动 (文艺复兴后的又一次思想解放运动)

    【前言】

    法律至上是现代法制的根本原则,三权分立是民主制度的根本原则,这两大原则都是在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中确立。

    17-18世纪是理性的世纪,随着牛顿理论体系的建立,在自然科学领域,人们似乎已经能够彻底洞悉宇宙的奥秘,掌握了自然界的无上法则。人类中的智慧头脑,不会仅仅让理性之光照亮自然科学的领域,而是必然会把理性之光照向人类社会,用理性来研究和思考人类社会,开启了一场伟大的思想文化运动——启蒙运动。


    ▲百科x混知:图解君主立宪制

    启蒙运动的中心在法国。18世纪的法国,依然处在教会和专制王权的统治之下。神学统治了人们的思想,君权神授是专制王权的理论基础。但在英吉利海峡对岸的英国,已经通过1688年的光荣革命建立了君主立宪的制度,霍布斯、洛克等政治学家,已经开始用理性来思考政府建立的原则、过程和良好政府的组织形式。

    18世纪法国的哲学家们,也开始用理性的思维批判教会和专制王权的黑暗统治,宣扬理性、自由。在他们看来,统治着世界的,既非上帝,也不是偶然性,人类的行为,从原则上说是可以认知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如伏尔泰、狄德罗、达朗贝尔,都洋溢着这种理性的自信。他们都相信理性即将取得胜利,唯有知识能使人类变得幸福和完美。这种思想不仅仅局限于法国,而是在几乎每个欧洲国家都获得了强烈的反响。


    ▲《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

    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出生在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查理·路易·德·色贡达,后来以孟德斯鸠男爵闻名于世的贵族知识分子,于1748年写出了《论法的精神》。

    在这部分为六卷、包含三十一章内容的巨著中,孟德斯鸠考察了丰富的历史事实,研究了各民族、各地区的法律和政治制度,他以理性的批判思维为指引,试图建立起国家与法的一般性规律与原则,建立起理性的政治科学。

    孟德斯鸠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的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特殊场合的应用,法律和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都有关系,而这些关系就是法的精神。

    而且,他明确地把神学和政治科学分开,把上帝和人分开,认为应该由人为法规定的东西就不应该由神为法规定,应该由神为法规定的东西也不应该由人为法规定。实际上,在孟德斯鸠的论述中,理性是建构法律和国家的原则,而绝非神意。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年1月18日-1755年2月10日)

    孟德斯鸠倡导的宪政、自由、公正、法治、分权制衡理论,在他死后一百年左右,已经被西方世界各国的政府和人民所普遍接受,构成了自由主义的核心信条。他明确阐述了三权分立的学说,认为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应当分由不同的机构或代表来掌握,相互制衡。

    这一学说在不久后独立建国的美国的宪法中得到了具体的实践,并逐渐成为现代西方国家普遍的政治形式,影响极为深远。仅凭这一点,孟德斯鸠就足以在人类的历史上占据一个光辉的地位。

    《论法的精神》和同时代的一切启蒙思想家的著作相比,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孟德斯鸠的相对主义、渐进主义的理念。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研究了许多民族和地区的历史、文化、法律和政治制度,他认为不同文明都有独一无二的价值,认为对此采取整齐划一的方法是不可取的,每个国家或人类共同体都有自己独一无二的发展道路。

    他分析了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虽然他倾向于君主立宪政体,但却认为各种政体都自有其原则,有其合理性,小国适合共和政体,中等国家适合君主政体,大帝国则适合专制政体。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孟德斯鸠不是激进的革命家,而是一个主张渐进改革的改良家。后来的法国大革命,更多地是实践了另外一位启蒙思想家卢梭的观念,而不是孟德斯鸠的理念。但孟德斯鸠的多元化的视角,从具体条件出发的思维方式,对今天的我们仍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参考资料】《孟德斯鸠传》《世界十大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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