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火栓配置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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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设施是指建筑物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应急疏散系统等固定设施。在消防设计中,消火栓和应急设备的配置也都是有着严格要求,接下来我们先看看消火栓的设计要求。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要求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中规定:

    7.2.5 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不应大于120m。

    7.3.2 建筑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

    7.3.7 工艺装置区等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场所,其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且间距不应大于60.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0m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路边设置室外消火栓。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要求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中规定:

    7.4.10 室内消火栓宜按直线距离计算其布置间距,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2消火栓按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50.0m。

    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规定:8.4.3.5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0m;其它单层和多层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

    7.4.2 室内消火栓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DN65室内消火栓,并可与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设置在同一箱体内;

    2、应配置公称直径65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不宜超过25.0m;

    3、宜配置当量喷嘴直径16mm或19mm的消防水枪,但当消火栓设计流量为2.5L/s时宜配置当量喷嘴直径11mm或13mm的消防水枪。

    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规定:8.4.3.6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25.0m。

    水枪一箱一枪、水带一箱一盘。水带分15m、20m、25m三种,一般配备的水带不超过25m,宜采用防腐性能好的化纤衬胶水带。

    室内消火栓不得设置门中门

    室外消火栓的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规定:8.1.12 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中规定:5.1.2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室内消火栓2m范围内不得堆放杂物

    此条暂无具体规定,但消防箱周围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消防箱门的开启、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和灭火器的取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中规定: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中规定:7.4.7.1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

    《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2、消防应急灯具: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其中,发光部分为便携式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也称为疏散用手电筒。

    4、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指示安全出口、楼层和避难层(间);指示疏散方向;指示灭火器材、消火栓箱、消防电梯、残疾人楼梯位置及其方向;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5、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①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②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③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④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⑤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②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另,设置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3.0m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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