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耕文明是我国古代社会基本形态,顺理成章地影响着古代的税收形式,比如古代估算个人、家族财产,一般都是以拥有田地的多少作为主要参照,很多朝代盛行赐田给功臣权贵,直至明清,还常用“家有良田千顷”来形容豪门富户。从周朝起就出现了按田摊派赋税的“以田亩籍”(《管子》),按放养牲畜多少而征收税的“以六畜籍”。
古代收税一开始是要粮食。粮食是有耗损,官员肯定不会承担。于是,就要把耗损分摊给老百姓。收粮食的时候,不是在量具上做文章,就是故意装得冒尖。,然后,收粮的官员冲着容器上猛踢一脚,这样容器里冒尖的粮食就会撒出来。撒出来的,就是“耗损”,归官员所有。后来开始收银子,就直接多收银子,作为“火耗”。
宋朝商业的繁荣已超过了唐朝,宋朝廷非常重视商品流通过程中的税收征管,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征收的主要税种是商税。宋太祖建隆元年(公元960年),专门制定了商税法:要求每个商税务都要开辟税收宣传栏,公布应税货物名称,促使商民遵章纳税。商税逐渐成为当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最高年收入达到了2200余万贯。
在明清的时候,虽然没有像现在税务局这种全国统一的发票格式,但是对基本的发票要素都是有共识的。发票由各商行、工厂自行开具,大部分是手写,作为入账凭证,简单方便,类似于现在的“invoice”。